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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貨幣體系(EMS)
在1978年,12個“歐盟”(EC)的會員國為了新的匯率穩定方案,提議創設“
歐洲貨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簡稱EMS)。
在一年之後,正式運作。
“歐洲貨幣體系”( EMS)包含三個重要的部分:
“匯率機能”(Exchange Rate Mechanism,簡稱ERM)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European Monetary Cooperation Fund,簡稱EMCF)
“歐洲貨幣單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簡稱ECU)
“匯率機能”(ERM)主要在規範會員國間的匯率變動固定在某一區間內。
其主要的作法是:將各會員國的貨幣與“歐洲貨幣單位”(ECU)之兌換訂出一
個“中心匯率”。
這個匯率固定之後,任何兩個會員國之間的“交叉匯率”(cross rate)就
根據各會員國與ECU的中心匯率,算出兩個會員國貨幣之“交叉匯率”。
這些“交叉匯率”的波動範圍被訂定於某一區間之內。
“歐洲貨幣合作基金”(EMCF)是提供給會員國的中央銀行,在干預外匯市場
(使會員國間的匯率在規範內波動)的時後所需要的緊急週轉資金。
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是由各會員國的中央銀行提供他們各自的黃金及美元準
備的20%集資而成的。
EMCF貸放的資金可分為下列二大類:
極短期融通額度(very short financial facility,簡稱VSTF),動用期間45天。
短期貨幣支援額度(short- term monetary facility,簡稱STMF),上述 第一種貸款若於到期無法償還,可再延30天,延長之後的額度之歸入這一類。
“歐洲貨幣單位”(ECU)是一種“一籃貨幣”,由各會員的貨幣加權之後'
“合成”的。
其中的加權是如何決定的?它是由會員國的國內生產毛額(GDP)以及會員國間
的貿易餘額計算出來的。
其中加權的權值原則上是5年檢討一次。
ECU是根據下列的貨幣及其權值“合成”的:
1單位的ECU=0.6242德國馬克+1.332法國法朗
+0.08784英鎊+151.8義大利里拉
+0.2198荷蘭基爾特+3.301比利時法朗
+0.130盧森堡法朗+6.885西班牙披索
+0.1976丹麥克朗+0.008552愛爾蘭披索
+1.440希臘幣+1.393葡萄牙幣
歐洲貨幣統合的最後階段
促成歐洲貨幣統一後期最重要的里程碑是1992年由12個“歐盟”(EC)會員所
簽訂的“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vTreaty)。
這個條約是在荷蘭的城市瑪斯垂克簽約,所以就以此一城市命名。
有人說“馬斯垂克條約”背後加速各會員國簽訂的理由是柏林圍牆倒塌、蘇
聯瓦解,歐洲各國眼見東、西德統一正即,擔心統一之後,這個強國是否再
度雄霸歐洲,進而危及世界和平。與其這樣,不如快速成立一個更大的政治
,經濟體,而將這個令人不放心的大國也納入其中。
“馬斯垂克條約”是以1957年的“羅馬條約”為主幹,做了一系列的修改而
成的。它設定了二個重要的階段性目標,首先成立“歐洲貨幣機構”
(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簡稱EMI)。它替代了以前的
“歐洲貨幣體系”(EMS)。
而原先的“歐洲貨幣單位”(ECU)仍然繼續存在。
另一個較遠程的目標,是透過拉近各會員國的通貨膨脹率、政府赤字預算、
政府公債水準等重要經濟數據,為貨幣統一,乃至經濟統一做準備。
為達上述目的,“馬斯垂克條約”規定各會員國儘量努力做到下列之要求:
為了達到高標準的物價穩定,要求各會員國的通貨膨脹率,要能夠接近會員
國當中,通貨膨脹最低的三個國家。
會員國的政府赤字預算要低於其國內生產毛額(GDP)的3%,政府舉債的最高
水準要低於其國內生產毛額的60%。
會員國的長期平均利率水準要壓低,與會員國之長期平均利率水準最低的三
個會員國比較,不得高於2%。
經過1992~1993年各會員國匯率痛苦的動盪與調整,當各國的經濟情況的差
異性變小(事實上,差異性仍然很大),在上述的目標之下,當時會員國中的
強勢貨幣,如德國馬克、荷蘭基爾德、比利時法朗等,必須升值,而其他會
員國的貨幣必須貶值。所以在1993年7月一個月當中,它們會員國間匯率的
波動幅度之限制就由2.25%,放寬到6%,到15%。
以“歐洲貨幣單位”(ECU)為基礎的歐洲貨幣統一,漸趨成熟,並改名稱為
歐元(EURO),終於在1999年1月4日正式開始流通。
http://www.chancom.com.tw/upfiles/Research/200904031246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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